广州劳动仲裁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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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中的仲裁请求,依据案件事实以及相关规定,答辩如下:

一、 被答辩人不应享有年休假。

首先,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二条“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之规定,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连续工作仅11个月,尚不满一年,故不应享有年休假。

   其次,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故被答辩人不应享有年休假。

再次,根据答辩人《人事管理制度》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工作不满一年的,也不享有年休假。

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答辩人支付15天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二、 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6中,由“力资源部”开具的《员工离职证明》不具有真实性。

答辩人发现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中没有该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因此,该公司并非真实、合法的法律主体,其出具的任何证明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在此证明中,被证明人的身份证号码有误,由此可见该项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应不予采纳。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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