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致人死亡案件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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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意见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造成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应在其施工路段设置警示标志,尽到其提示来往车辆在经过施工路段时放慢车速及注意避让障碍物的义务,以避免事故的发生。被上诉人作为施工人应当对其过错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各被告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和结果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各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就其他被告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认为,本案中一审被告与被上诉人的二行为直接作用于本案后果。导致苏新良死亡有两个原因:一是一审被告违法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侵权的主要原因;二是被上诉人未尽提示来往车辆及行人在经过施工路段时放慢车速及注意避让障碍物的义务形成一般侵权的次要原因。一审被告苏炎新无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并醉酒驾车,其过错在于不当控制运行中的车辆,并导致了行人死亡的后果。张三的行为与案件的后果存在必然的联系;同时,由于被上诉人李四违章将建筑材料堆放在应当由人行走的地方,临时占用通行道路,间接导致行人与机动车争抢通行道路,造成孙新良无法避让一审被告的摩托车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二行为在本案因果关系中的作用是不同的,不具有可替代性,一审被告的行为建立在被上诉人行为起作用的基础之上,二行为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共同构成本案的原因,一审被告与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对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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