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张三波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A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08年4月9日被贵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5月20日被贵局执行逮捕,现案件处于贵局侦查阶段。
首先对贵局依法安排我们会见了表示由衷的感谢!现我们根据了解的情况特向贵局提出申请,依法为申请取保候审,请求贵局予以批准。
一、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情节较轻,据了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真诚悔罪,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小。平时为人诚实、正直,其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少,因轻听其之言而参与销赃,其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情节较轻,参与犯罪所得也只有2000元,属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二、是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其本人有悔罪行为,犯罪前表现良好,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也不会危害社会。结合张三波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这也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三、赔偿人民币伍万元,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进行了妥善赔偿。由此可见,张三的行为属于积极退赃的悔罪表现,大大降低了社会危害性。同时,张三波的犯罪情节与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相比,情节最为轻微,社会危害性最小,参与犯罪所得最少,但确积极承担了本案所涉及的全部损害赔偿,可见其诚恳悔罪,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为保证被申请取候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张三遵守有关规定,处,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保证人条件,并自愿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保证义务,自愿作为保证人。保证人均保证监督被保证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1)保证不离开本市;(2)保证随传随到;(3)保证不干扰证人作证;(4)保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并且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
综上所述,的犯罪情形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申请人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保证人为其父亲,恳请贵局予以准许。
此致
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