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被告:
原告
因不服东劳仲凤岗分庭案字[2]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给予受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28358元(1289元/月×11个月×2);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28358元的百分之五十的额外赔偿金14179元(28358元×50%);
以上三项请求合计:42537元。
3、本案仲裁费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1997年5月3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在成型部任作业员职位,工号为。被告于年1月31日声称原告因工作纠纷与,在车间内打架,给予记大过,并以此将原告辞退。
原告认为自己并没有与任何人因工作原因在车间内打架,被告辞退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属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告就此事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经过审理,该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2月27日作出:东劳仲凤岗分庭案字号裁决。现原告不服该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上述合理合法的请求。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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