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接受(下称委托人)的委托,现就贵公司与委托人发生的劳动争议事宜致函贵司:
据委托人陈述及有关资料显示,其于2005年6月进入贵公司工作,任网络工程师一职,工作地点在广州。2013年2月、3月贵司共计少发委托人工资约4000元,2013年3月8日委托人收到贵司的通知,通知载明:因您于2013年3月8日被您所在项目组退回公司,您应于2013年3月11日到公司深圳办事处上班。委托人收到通知后,当即明确告知贵司不同意去深圳工作,贵司告知委托人要么去深圳工作要么主动辞职。后经沟通无果,委托人通知贵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贵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将申请劳动仲裁,贵司没有答应委托人的要求。此后,2013年4月12日,委托人收到贵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您自2013年4月9日至4月11日连续3日未到公司上班,违反了劳动纪律公司于2013年4月12日解除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
本所律师认为:因贵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擅自变更工作地点致使合同解除,贵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时对员工处理显失公平会严重影响在职员工的工作态度,甚至引发群体维权事件;现委托人要求贵公司足额支付少发的工资并按工龄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为维护贵公司的声誉和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现向贵公司发函,表明委托人的法律意见和态度,请贵公司收悉此函后三日内予以答复,与本律师或委托人进行友好沟通和协商,妥善处理。逾期,委托人将依法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3年 6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