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豪华车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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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豪华车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本文作者:经纶律师事务所  孟思洋律师

内容摘要:广东省近年来随着城市车辆的不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频率也随之不断攀升。而对于豪华车辆例如法拉利、兰博基尼、保时捷等豪华车辆发生的被碰撞事故来说,由于该些车辆突出的性能,通常在交通事故中涉及人员伤害的情况不多,多为他方车辆致使豪华车辆财产方面的损害。该种损害发生后,保险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往往与豪华车4S店维修单的金额相差巨大。本文旨在讨论豪华车辆所涉之道路交通事故,对方车辆负全责的情况下,关于豪华车辆财产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键词: 道路交通事故 财产损害赔偿 定损单 鉴定评估报告

一、 诉讼主体问题

(一)被告的确定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被告,一般情况下是机动车的使用人(若所有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的。)和承保机动车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但若存在租赁、借用等情形的,即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若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机动车所有人过错”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作为被告的身份资料之取得

机动车所有人作为被告的,要确认其身份信息可以通过身份证、

驾驶证或行驶证确认其身份和住所。为了方便资料的取得,最好在交通事故发生现场就要求复印或者拍照身份证、驾驶证或行驶证。若没有复印或者拍照条件的,宜要求交警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明确记载被告身份证的全部详细信息。

   如果在现场没有取得机动车所有人的相关身份证件资料,那么在诉讼立案的时候,还是需要去有关国家机关去查询。若机动车所与人住所地在外省的,其身份信息查询工作将会给原告打来一定麻烦。因此,最好在现场取得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件信息。

(三)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身份资料之取得

   机动车事故发生后,最好在现场就能取得承保机动车的保险公司之保单,包括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单以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单。以便确定机动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出具保单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期限以及赔付限额等信息。该些信息将有助于完成立案工作。

若无法取得保险单复印件或拍照照片,至少应当获取前述保单的

编号,然后通过保险公司网站查询到保单的主要内容信息。

二、 管辖问题

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但是各省法院在具体确定案件管辖权时又有不同规定。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粤高法发[2001]6号),该通知第22规定:“对发生在广东省内的交通事故损害请求赔偿,交通事故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广东省内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案件管辖;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都在广东省内的,由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该意见对案件的管辖法院作了区分,即交通事故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广东省内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都在广东省内的,只能由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若原告选择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是不予受理的。

三、 证据问题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该证据确立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事故发生时间、

地点,事故责任承担比例。鉴于该责任认定书系交通事故发生地有管辖权的交警大队依法作出,因此法官对该证据的效力以及内容都予以认可。

(二)保险公司定损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核定损失的具体表现形式即为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

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损失数额的依据?其效力如何?虽然保险法赋予了保险公司核定损失的权利,但关于定损单的本质,还是保险公司根据经验对于交通事故损失数额所做的一个估算文件。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分两种情况来讲。

第一,若当事人双方及修理厂都在定损单上签字的情况下,定损单可以作为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数额的依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第二,若当事人双方未在定损单上签字的情况下,则定损单不能作为证明损失数额的依据。

(三)豪车4S店维修单据及发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

根据侵权法的基本功能来看,其在于填补损害,将损害恢复到发生前的状态。前述该条司法解释采用了支付恢复原状的相应费用作为赔偿方式,其中就包括维修费。当然,维修费应当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如果维修费高于物的实际价值时,将给侵权人造成不合理的负担。

受损车辆在4S
店的维修单据及发票可以证明实际支付的维修费金额,但至于该维修费金额是否属于合理的范围内?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则很难仅通过维修单据以及发票确认。

(四)评估机构鉴定报告

在涉及豪华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例中,豪华车通常都

要到专门的4S店维修,维修费用动辄几十万之多。而保险公司根据对一般车辆在一般4S店的维修费用估算经验所作出的定损单,其数额往往与实际维修费用相去甚远。

此时,就需要一个权威性的,有相应价格鉴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车辆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通常,委托该类评估机构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若由单方申请评估机构进行鉴定的,则该鉴定报告的证明力有限。不排除法院同意另一方当事人的重新鉴定申请,另行指定新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的可能性。

四、 庭审问题

在庭审的法庭调查阶段中,法官会通过提问对案件基本事实进行查明。而对于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法官关心的问题通常如下:

焦点问题: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损失数额是多少?2、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原告的问题:请简要讲述一下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情况?事故发生后车辆是如何处理的、处于何种状态中?何时委托价格评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评估鉴定人员何时进行勘验拍照的?

关于被告的问题(机动车所有人):请简要讲述一下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情况?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哪一个?投保了哪些险种?保险合同期限、赔偿限额是多少?

关于被告的问题(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期限、赔偿限额是多少?是否有出定损单、数额是多少?同意赔偿数额是多少?

五、 赔偿规则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前,各省司法实践中关于赔偿责任承担的认定不统一,赔偿规则各不相同。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后,统一规定了赔偿规则。

(一) 赔偿范围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 赔偿顺位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六、 结语

涉及豪华车辆的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保险公司出具的

定损单与豪华车4S店出具的维修单以及鉴定评估报告之金额往往相差巨大。牵涉到诉讼时,财产损失的金额往往成为诉讼的争议焦点。如何确定财产损失金额?由豪华车辆所属一方当事人单方申请所做的鉴定评估报告,在所有相关证据材料中的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较高,因此通常情况下容易得到法庭的采信。

   但前述情况也并非绝对。如果一方当事人单方申请评估鉴定,并作出鉴定报告,而另一方关于鉴定报告中的损失金额提出了合理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亦不排除法庭同意当事人的申请,指定第三方鉴定机构专门关于车辆损失的价格问题进行重新鉴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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