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本所律师的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合伙人会议指定一至两名合伙人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工作。重大疑难案件讨论会议的参加律师、讨论议题、讨论时间等由本所负责重大疑难案件的合伙人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案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
(一)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不明的案件;
(二)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
(三)涉及改变定性或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四)标的额超过五千万元或特别巨大的民商事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五)案件任何一方为十人以上的群体案件;
(六)当事人一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七)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八)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
(九)法律顾问单位的批量案件;
(十)重大涉外(含港澳台)案件;
(十一)涉及兼并、破产、公司上市等新类型案件;
(十二)其他承办律师认为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 承办律师应先向本所主管合伙人提出讨论案件的申请,经同意后,由该合伙人根据案件的缓急情况确定讨论时间,并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 五 日前进行。
第六条 进行重大疑难案件讨论时,由承办律师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及需解决的问题。情况复杂的案件,承办律师应事先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提前将汇报材料分发给将参加讨论的律师。
第七条 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
(二)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
(三)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
(四)会议主持人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八条 对于案情复杂,与会律师意见严重分歧的案件,主管合伙人可以决定是否再次组织讨论。
第九条 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本所负责重大疑难案件讨论的合伙人在集中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性意见,向承办律师提出办案建议。
承办律师应当参考以上述办案建议作为自己的办案方案,防止出现错案。
第十条 承办律师按照集体讨论决定意见承办案件,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所承担。
第十一条 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作出详细的会议记录,与会律师均应在会议纪录上签字,该会议记录将作为案件材料附卷归档。
第十二条 本所原则上每月举办不少于一次的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在经办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随时提出讨论请求,由主管合伙人负责安排时间、召集律师参加讨论。
第十三条 本所鼓励律师之间自行组织小型研讨会,就具体案件或其他法律问题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