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本所执业律师及其他聘用人员的法律服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保证本所律师向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的执业律师及其他聘用人员均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接受法律服务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章 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内容
第三条 执业律师每年必须参加由本所或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业务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
(二)专门法律实务培训;
(三)新颁布法律法规培训;
(四)律师执业技能培训;
(五)外国或跨国法律实务培训;
(六)执业风险防范培训;
(七)本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其他业务培训内容。
第四条 实习人员、律师助理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
(二)法律服务实务操作程序和技能培训;
(三)本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其他业务培训。
第五条 行政人员等其他辅助人员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法律服务实务操作程序培训;
(二)专业技能培训;
(三)办公自动化培训;
(四)行政秘书工作培训;
(五)本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其他业务培训。
第六条 培训种类分为所内培训和所外培训两种。其中所内培训包括全所培训和部门培训;所外培训包括:
(一)全国、省、市律师协会举办的定期或不定期专业培训、网上远程教育;
(二)外部公司、中介机构等所举办研讨会;
(三)学者专家专题演讲或座谈会;
(四)大专院校专业科目选修;
(五)派赴国外受训参观或访问;
(六)其他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机构的参观访问。
第七条 本所鼓励全体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学习或职业培训,并为参加人员提供相应的学习和考试假期。
第三章 业务培训方式
第七条 本所按照执业律师的业务特点和工作需求采取灵活的培训方式安排各种所内培训。业务培训的主要方式有:
(一)定期或不定期短期培训班;
(二)部门专题讲座或研讨会;
(三)网上远程教育等其他有助于提高执业律师业务水平和技能的业务培训方式。
第八条 本所各专业部门应结合业务实践,每月安排一次研讨会,对有关立法状况、司法实践、律师心得进行交流。
第九条 本所各专业部门负责人应结合律师的日常工作及思想状况,每半年至少安排一次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学习座谈会,努力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思想修养。事务所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应举办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动员大会,由管委会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专业部门召开研讨会的,应提前三天发布会议通知,以便本所律师安排时间,部门成员应自觉参加本部门的研讨会。无特殊情况的,部门研讨会不得拒绝非本部门成员旁听。
第十一条 本所鼓励律师进行学术探讨,撰写研究论文,培养浓郁的学术科研气氛。对在公开学术刊物发表论文的,本所给予适当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二条 本所对在本所工作后取得硕士、博士学历、学位的律师给予适当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三条 对实习人员、律师助理、行政人员等培训结合或参照执业律师业务培训方式进行。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所由合伙人会议指定的专门负责人负责业务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所通过所刊和网站的建设,为本所律师提供业务学习和交流的便利。
第十六条 所外培训按照下列条款组织实施:
(一)拟参加所外培训人员,应于主办会议或座谈单位规定报名截止日一周前,填具申请单,并附简章及相关资料;
(二)由合伙人会议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审核后送所管委会核准。
第十七条 培训费用的支付实施预算制,即在每个年度财务预算额内支付。
第十八条 本所内部组织培训的费用,包括培训材料、场租、设备、外请人员报酬等,由事务所承担。
律师参加所外业务培训的费用,如属事务所专门委派的,其费用包括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会务费等由事务所承担;如律师个人申请参加的,在经事务所管委会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在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
本省市行业协会、司法行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课程,要求广大律师参加培训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律师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参加培训者,其出勤与工作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培训地点在所内且为上班时间则视为上班,无须请假;
(二)被派外受训如属上班时间,视同公出,应遵照公出办法申请核准,并由合伙人认可的职务代理人代为处理其工作;
(三)自行在外受训如属上班时间,不得视为公务,应办理请假手续,并不得影响经办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条 事务所组织的培训或者事务所指派律师参加的培训,其培训教材和资料属所内知识产权,须建专档予以保存。
第二十一条 被指派参加所外培训人员应于受训后十五日内,编写培训报告,连同培训教材送分管合伙人核阅后存档;并且就受训内容在所内举办一次专题讲座,并在所内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未达到上述要求者,除三年内不得外派受训外,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所内培训,应由培训主管指定专人记录并整理后存档。
第二十二条 委派参加所外培训的人员因故未能完成培训,应出具报告详述具体理由,呈合伙人会议指定的专门负责人签核,并经管委会核准后方可退训。未经核准擅自退训人员,其培训补助费用由个人负担,已受训日如系上班时间视同旷工。
第二十三条 对积极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学习或职业培训取得相关证书或专业资格以及在法学刊物或律师刊物上发表专业文章的,经本所管委会讨论可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五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