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 地 使 用 权 租 赁合 同
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土地及附件的名称、数量与用途
1、出租方将位于广东梅县扶大镇三葵,地号:2020144(具体地理位置和界线范围详见双方确认的附件一),土地面积为20亩(约为13333.33平方米)的土地(以下简称“ 该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将该 土地用于建设驾校训练及考试场地提供给学员作适应性训练及考试使用(以下简称“ 训练场 ”)。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共8年,出租方从2012年01月01日起将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承租方,至2019年12月31日收回。
2、承租方如需续租的,承租方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与出租方协商重新租赁的条款,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续租权。如未能就续租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合同期满后,租赁合同终止。
第三条 租金的交纳缴纳方式及期限
1、出租方和承租方经协商,确定该土地首年度的使用权每平方米的每月应付租金为2.5元;总面积13333.33平方米的该土地土地使用权每月应付租金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整(¥33333元),一年应付租金金额为人民币四十万元整。经双方协商后:承租方同意向出租方一次性缴纳五年的租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整。付款方式为:其中在签定协议之日付五十万元定金,余款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若承租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付清余款则视为违约,定金不予退还。
2:五年后的租金则按原来租金的基础上上浮 %缴付。承租方於每年的1月31日前按年度缴付。
3、该土地土地使用权的租金自2012年01月01日开始计算,承租方缴纳租金后,出租方应出具相应收据给承租方,承租方如需出具发票,则相应的税费由承租方承担。
4、本合同所规定的租金,由承租方按转账方式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出租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和租金的指定账户如下:
账号:4340 6233 2039 7466
户名:何柯峰
开户行:建设银行
5、在承租方租赁期间,承租方负责交纳与租赁土地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环保、消防、卫生、登记费、印花税、工商行政管理费、土地使用税、租赁税、房产税(不含办理产权及确权的相关费用)等等的费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保证租赁的土地没有任何权属争议,如出现权属争议或者因出租方原因导致合同中途解除或无法继续履行的,则出租房应赔偿承租方的全部损失,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为:承租方在该租赁土地上的总投资额/8年*租赁合同未履行年限*2倍。其中,承租方在该租赁土地上的总投资额包括承租方已经支付的租金加上承租方在承租土地上的总投资(以承租方签订的训练考试场地建设或装修合同等注明的金额为准)。
如合同有效期内租赁土地被拆迁征收,则承租方有权依法选择回迁继续租赁,也可以选择解除本协议获得弃租补偿。
2、承租方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租金的,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若超出约定交付时间30天则视为违约。
3、租赁期届满,承租方和出租方未就续租达成一致意见的,承租方应于租赁期届满五日内迁出该土地,否则出租方除限期承租方迁出和补交占用期租金外,并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并按照占用期内租金总额的 100 %标准收取违约金。
4、承租方有以下行为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承租方的租赁保证金,收回该土地,承租方需向出租方赔偿双倍月租金额的违约金,并无条件撤场,不得损坏该土地上的一切设施、设备。承租方不配合撤场的,出租方有权处理该土地内的一切物品,由此产生的费用将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具体如下:
(1)擅自将该土地全部土地使用权或部分使用权转租给第三方;
(2)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土地进行存放危险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武器、弹药、硝石、火药及其他危险品和违禁品)或进行违法经营;
(3)承租方拖欠租金达到一个月以上且逾期三十日以上,并且经出租方书面催告后十五日内仍未交付的;
(4)拖欠应由承租方承担的一切费用累计达到五万元(包括所产生的水电杂费、税费)并且经出租方书面催告后十五日内仍未交付的;
5、为确保出租方依约履行本协议,出租方自愿将租赁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对承租方的担保。如出租方不履行债务时,承租方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双方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承租方应按规定办理该土地规划、建设、使用的全部法律和行政手续;
2、出租方应向承租方出具合法拥有该土地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文件及资料;
3、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在承租的该土地上建设训练场必要设施。报建手续由承租方申请办理,设计、建设等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1、在下列情形下,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1)该土地灭失;
(2)因自然条件的变动,导致该土地不适宜建设为训练场的 。
2、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合同,否则,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损失计算支付赔偿金。如承租方因经营需要有权解除合同,但需结清已经发生的租金及相关费用,并同意将已经支付的保证金抵作违约金支付给出租方,出租房不得再追究承租方其他责任。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该土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出租方和承租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各方签字盖章且承租方交清租赁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日期:2011年 月 日 日期:201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