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取证技巧
我国专利法实施多年的实践,对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的意义重大,但对于外观设计保护来说,有时会出现一些问题。一些利令智昏的人把国内外早已公开使用的商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由于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只是形式审查,专利被授权后这些人更加有恃无恐,或以侵权为理由状告同行生产的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企图独霸市场;或反之以拥有专利权为理由抗辩涉嫌侵权诉讼,拖延审理时间。上述现象不仅损害我国专利法的严肃性,同时也使守法经营的企业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实践证明,只有坚决、果断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对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才是彻底解决问题的最佳手段。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笔者经历的两个取证方式不同的案例值得大家思考:
案例1:
1994年春季,广东省增城市某公司价值百万元的汽车暖风除霜机,因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在北方被查封。
涉嫌侵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1992年10月15日。据后来调查得知,与该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产品早在1987年就已经从韩国大批量进入中国市场,很明显该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通过大量的取证,于1994年5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请求。证据包括:(1)1989年10月4日与该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产品的销售发票;(2)与该外观设计专利相同产品的1988年进口配件现货目录;(3)与该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样品说明书图片;(4)1992年8月25日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技术鉴定报告。虽然上述证据都发生在申请日之前,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在广州市口审的当日认为上述证据不够充分。无奈之下,当事人只好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提交了一份文件,这是1992年10月4日,增城工商局查处扣留当事人生产的仿制韩国相同产品的处理文件。合议组在增城工商局调查证实后,于1994年12月8日作出决定,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决定号:第540号)。如果当事人在请求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时,直接提供上述证据,就不会浪费太多的取证时间,也可以节约自己的诉讼成本。
案例2:
2003年夏季,广东省增城市某企业发现自己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组合式摩托车装饰灯新产品推出市场后受到一些厂家的仿制。某厂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居然把该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相似外观的产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将其仿制的产品低价抢占市场。当其被指控涉嫌侵犯专利权时,立即拿出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抗辩,企图拖延执法机关的处罚时间,以便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企业把在先拥有的实用新型的专利文件和后者的外观设计的专利文件认真对照后发现:(1)两项专利均属同类;(2)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图1的立体图与外观设计专利照片主体部分相同;(3)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早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因此,依法以本实用新型说明书附图1为证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2004年4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在企业维权艰辛的道路上,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取证不在于广而在于精,有力的证据一个就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