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无锡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08)锡法民二初字第1828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1、 依法撤销锡山区人民法院(2008)锡法民二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2、 依法改判上诉人共同给付被上诉人货款共计¥1337153.5元
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在认定欠款数额方面存在部分错误。
原审判决对2008年8月后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的一笔货款41390元没有认定。原审判决认定,截止2008年6月29日尚欠货款1430043.5元未付,同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其中约定,如上诉人自2008年6月到12月分期还清,如在2008年8月以后归还的货款应案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付给被上诉人。尔后上诉人退货共计34000元,并支付货款17500,尚欠被上诉人1378543.5元。但事实上,原审庭审时,上诉人遗漏了一笔2008年10月还支付给了被上诉人的货款共计41390元。因此,上诉人实际应支付给被上诉人的货款应该扣减该笔已经支付的货款,实际欠款应该是1337153.5元,而非原审判决认定的1378543.5元。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欠款的数额存在部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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