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 议
甲方: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欲购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路区自编11号之一第五、六层、七层房屋(下称标的物,约7500㎡),该房屋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0年向银行贷款而已设定抵押权,银行已提起诉讼,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甲方将通过与标的物债权人协商转让债权等方式,将标的物变卖给乙方。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甲方负责与标的物债权人协商转让债权后,变卖标的物给乙方。变卖价为3000元/㎡,总价约为2250万元,各付各税。
<二>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首期定金20万元。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前将标的物的现有租赁合同原件交乙方查验确认,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与已有的承租人续约,未出租的厂房需要租赁的,租赁时间不得超过三年,租金不得低于30元每平米,以保障乙方未来的利益。
<三>甲方与标的物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前需交纳第二期定金200万元,该款在甲方通知乙方之日起三天内由乙方转账支付给甲方。
<四>甲方与债权人正式签定转让协议之日起三天内,甲方应将债权转让协议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文件原件交付给乙方确认审核,乙方在收悉上述文件并确认真实无误后七日内将变卖款全额(2250万元)支付给甲方,其中,债权转让款(以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为准)由甲方委托乙方直接支付给债权人以确保资金的安全,余款支付给甲方。
<五>甲方应在收到全额变卖款(2250万元)后一个月内把该债权转到甲方名下。甲方应在受让债权后三个月内协助乙方将标的物变卖给乙方的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妥当。
<六>甲方承诺在收到全额变卖款(2250万元)之日起,该标的物的全部租金转由乙方收取。
<七>乙方承诺在标的物产权转到乙方名下之日起,二十年内该物业的管理费按全额租金的20%交纳给甲方。如标的物乙方自用的,则按该楼宇管理费的平均值交纳。如政府征用或拆迁该物业,物业的补偿费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
<八>违约责任
①甲方收到乙方前二期定金款项(即20万元和200万元)后,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甲方未能与标的物债权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的,则甲方应在三日内返还全部款项本金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如甲方在收到乙方两期定金220万元并与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乙方支付2030万元之前)擅自解除本合同的,须双倍返还定金。
②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变卖款2250万元后,如甲方擅自解除本协议或出现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则甲方必须按以下方式支付乙方赔偿金:甲方已收到的乙方资金总额的50%支付赔偿金。
③乙方在把任何一期款项交到甲方后,如乙方擅自解除本协议,则乙方所交款项甲方不予退还。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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