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林
被告:梁静梅,女,汉族,1974年6月19日生,身份证号45242119740619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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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5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6月15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被告找到原告称有一个朋友要调入广州,继续现金周转,一个半月后偿还。当时原告即借给被告16000元,被告也出具了书面的欠条,当原告质问被告为何落款为杨小凡,被告解释说这是她的别名。但一个半月后,被告称朋友的调动出了点问题,要等一段时间才能还款。之后,被告又好几次陆续向原告借款,金额总计有十余万元。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有时没有要求被告出具书面欠据。其中,2010年11月19日,原告借款¥44500元,当时被告出具了欠据给原告。
原告虽然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但被告总是以各种借口拖欠不还。
以上事实,有被告签收的欠条等为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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