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居间协议书
甲方(借款方):
乙方(居间方):
丙方(贷款方):
甲、乙双方在初步接触的基础上,应甲方融资要求,乙方利用自身专业能力和市场资源帮助甲方从丙方实施贷款期限为60天、金额人民币一亿八千万元的融资贷款计划。三方本着精诚合作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后,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甲方和丙方正式委托乙方为其融资中介。以乙方的专业技能和市场资源为甲方寻找融资对象以及实施融资计划和方案。
二、乙方接受甲方和丙方的委托,忠实、尽职为甲方实施融资贷款计划。如甲方与丙方(贷款方或投资方)因合作条件等原因,导致融资贷款不成功,乙方不承担责任,且甲方和丙方不须支付乙方任何中介费用。
三、费用:
1、项目调研费:即乙市场考察调研的差旅费和食宿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负。
2、综合费:即甲方与贷款方(或投资方)因正式签约而办理担保抵押物品评估、登记及合同公证等手续而开支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3、融资居间费:双方协商确定为壹仟贰佰陆拾万元人民币(相当于融资金额的7%)。
四、融资中介费的支付条件和方式:
1、如甲方从丙方处借款成功,则甲方即应支付相应的中介费(或佣金)。
2、三方约定,融资中介费壹仟贰佰陆拾万元人民币由甲方承担。
3、待丙方将贷款支付给甲方的同时,由甲方支付乙方融资中介费壹仟贰佰陆拾万元人民币。为方便起见,现甲方委托丙方将应当支付给乙方的融资中介费壹仟贰佰陆拾万元人民币从融资贷款中直接支付给乙方。
五、未尽事项的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六、保密条款
本合同、项目建议书、乙方提交的系列方案、甲方和丙方提交的各项资料等所涉及的内容均属合同双方的商业秘密,甲乙丙三方负有相互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在本合同目的以外使用。合同任何一方对于在订立、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了解到的对方不欲为第三方所知的其它任何事项,均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效力等同。双方就合同未尽事项达成的补充协议与主合同效力等同。
甲方(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2010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2010年 月 日
丙方(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2010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