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倍工资中的“工资”是指全额工资还是基本工资还是标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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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广州

原告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越劳仲案字[20]第92号裁决书,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请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0年5月20日起至2011年4月19日期间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双倍工资中的一倍¥59425元(5000元/月÷21.75天/月*8个工作日+5000元/月*6个月+6000元/月*4个月+6000元/月÷21.75天/月*13个工作日,2010年5月为8个工作日,2011年4月为13个工作日)

事实与理由:

原告自2010年4月19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担任资深商务经理,从事网络营销的策划的推广工作。原告入职被告单位时,就口头约定好每个月工资五千元,另加奖励提成。但被告至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有关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两倍工资中的“工资”是指全额工资还是基本工资还是标准工资?原告认为,这里的工资是指标准工资,即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内应得的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全部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等。参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年10月)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法规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以标准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那么,什么是标准工资?标准工资包括什么?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其是工资总额的一个主要的组成部分。正常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所确定的工作时间。正常劳动,是指员工按照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对于正常工作时间的概念人大、国务院、劳动部及地方政府都颁布了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主要有人大的《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5月1日施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1997年5月1日以前,以每周40或44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应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为准。在该标准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就是标准工资,标准工资是计算加班工资的基础,超出标准工作时间之外提供的劳动都属于加班工资。由此可知,标准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如果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以及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规定,那么本案中“双倍工资”中的“工资”计算基数就是指全额工资。

本案中,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越劳仲案字[2011]第952号裁决书中故意将基本工资与标准工资混为一谈,在计算双倍工资时仅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基数,这明显与上述法律法规相冲突,无疑是错误的。

综上,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恳求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签名)

                                            2011年   月   日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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