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
被告:
案由:交通事故赔偿
请求事项:
1.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已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25065元,残疾赔偿金 32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 元,以上共计人民币 元的百分之八十即 62665 元
2.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年0月16日0时45分,在广州市增槎路松溪北约路段,原告陈立华驾驶无牌机动三轮车由南往北行驶时,遇被告蔡楚忠驾驶号小客车(车主:待查)由南往北行驶,因被告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及,结果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倒地。事发后交警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处理,当场由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白云大队作出了编号为000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由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300元。但是,两个小时后,原告即被发现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并且右肺被变形粉碎的肩胛骨刺伤,病情严重,当天被迫入住广州空军总医院抢救。
至今,原告已经花医疗费19765 元,误工3200元,护理费 1000元,交通费 6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500元,且原告尚须继续治疗费用 元。2004年4月26日,经广州法医学会法医鉴定,原告被评定为第九级伤残,被告应支付原告伤残补助32600 元,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不仅身体遭受极大伤害,而且在精神上受到严重创伤,被告尚须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但是,至今被告竟分文未付。
综上所述,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此起诉,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