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 案
年10月10日,一自称姓李的小姐打电话给我说,在我的某个朋友的介绍下查到了我的有关资料,并极力怂恿我与广州市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鹰公司)签定所谓形象推广合同。在她的鼓吹下,我也一时冲动,年10月12日与该公司签定了委托合同,并于年10月21日签定了所谓的形象推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鸿公司为我推广形象,并许诺给予广告形象代言总费用为200000元人民币,同时约定有我交纳给鸿公司20000元的所谓形象使用期间接拍大型广告的前期制作费用。合同签定后,我陆续交纳了广告制作费订金等共计15000元。但是鸿公司却没有任何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迹象,我每次打电话去了解合同进展情况,催问代言广告的片酬何时能给我时,鸿公司的李总监等人前后说过几次付款日期,但没有一次兑现,并总是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推却,鸿公司也始终没有合厂家签定过形象广告合同,这时我就开始怀疑,于是我要求鸿公司何时能出示厂家与鸿公司签定的代言委托书时,鸿公司一再表示合同还没有拿来,要等到某日才能拿到,但是当我等到那一天时,鸿鹰公司却又推辞,如此反复过好几次,至此我终于明白事实上鸿公司一直都是欺诈我,在诈骗我的钱财,鸿公司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事实上也没有能力履行,只是一场骗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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