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小姐:您好!
广东律师事务所受当事人蒋之委托,全权代理该委托人与你因天河宏城广场C区129号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你已明确提出解除上述租赁合同,因涉及到违约赔偿问题,双方应就此达成一致解除合同的协议。
现本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办理该纠纷,就此提出如下法律建议:
1、你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提前解除合同,属违约行为,应依法赔偿损失;
2、你以商铺装修为由擅自解约,于法无据,于合同无约,应该责任自负;
3、你已决定擅自解除合同,按合同约定你应双倍返还按金51892元,并
另外赔偿委托人转让费一万元、商铺装修费两万元、产品积压处理损失费
近五万元,总计个项损失达八万元,总计各项赔偿达十三万多元。
对上述建议如有任何异议,请最迟在收到本函后3日内与当事人或本律师联系。否则,当事人将委托本律师依法提起诉讼,届时将追究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所列各项损失等法律责任。
广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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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