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览表
1、医疗费:22944.9元(原告方已垫付12000元,被告方已垫付10944.90元);
2、出院后的复查费用:约1200元;
3、误工费:(54+4*30)/30月*2550元/月=14790元
4、护理费:40元/天×54天=2160元
5、交通费:约1600元
6、伙食补助费:30元/天×54天=1620元
7、营养费:约3000元(20元/天×174天=3480元)
8、二期医疗费:6000元
9、残疾赔偿金:20年*14769.94元/年*(0.1+0.2)=88619元
10、被扶养人生活费:5年*11809.87元/年*(0.1+0.2)*2人/3人=11810元
11、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以上第2至第10项费用总合计人民币:140799元(壹拾肆万零柒佰玖拾玖圆)。
原告承担次要责任,按40%计算,即140799×40%=56320元。
因为,第1项医疗费原告方已垫付12000元,被告方已垫付10944.90元,被告多支付部分医疗费为1767元,故还应扣除此多支付的部分。
故被告还应支付给原告方赔偿金:140799×40%-1767=54553(元)
*说明:
A:本清单计算依据为《广东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B:2006年度广东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14769.94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809.87元/年;
C:原告父母亲均超过75周岁,兄弟姐妹共三人;
D:据2006年9月20日武警总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出院记录》,自2006年7月28日入院,同年9月20日出院,共住院54天。住院期间需1人全天护理。出院后需全休3个月。复查费约1200元,二期手续费约6000元,二期手续后,需全休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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