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
被告一:广州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世联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号南方证券大厦28楼
案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出院后复查费1200元、误工费14790元、
护理费2160元、交通费1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元、营养费3000元,后续医疗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88619元、残疾鉴定费5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8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费用共计140799元的40%(减被告多付的1767元医疗费)即54553元。
2、判令被告二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6年7月28日18时30分,在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天鹅花园路口,原告骑无号牌自行车途经长兴路天鹅花园路口时由西往北左转弯,遇被告一的员工(驾驶证号42220161)驾驶粤AA4号轿车(车主:广州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由东往西驶至,结果自行车与轿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交警及时进行了处理,并于2006年9月5日由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河大队作出了编号为穗公交天认字(2006)第B06081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继华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广东省武警总医院诊断证明,原告患有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双侧额部脑挫裂伤、右侧肩锁关节脱位等多种症状。原告于2006年7月28日入院做手术,同年9月20日出院。
住院期间,原告自已已经垫付医疗费12000元。出院遗嘱全休3
个月,且原告尚须继续治疗费用6000元。2007年1月11日,经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和右肩锁关节脱位,分别评定为九级和十级伤残。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不仅身体遭受极大伤害,而且在精神上受到严重创伤,被告尚须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但是,至今被告只支付部分医疗费10945元。
综上所述,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此起诉,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