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办理机动车交易转籍过户手续;
2、 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08年11月14日,原被告双方在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2468号广州市宝利捷利旧机动车交易市场E档口签订了旧机动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江淮牌车牌号为粤A的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转让给原告,厂牌号为HFC653,发动机号:611,车架型号:3316,价格¥81000元。付款方式为,先付车款¥21000元,余款¥60000元在付清银行按揭贷款后,差额部分支付给被告。合同还约定,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必须将原车主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暂寄放在本车行待办理完毕该车过户手续后,再归还原车主。如果原车主不协助办理过户,发生问题均由原车主负责。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8年11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两次支付给被告车款¥21000元、¥53000元,并于2008年12月15日支付余款¥3000元,上述款项共计¥77000元。但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就不理不睬,拒不办理车辆转籍过户手续。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此起诉,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广州市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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