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装的车辆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函

合同纠纷3,655字数 1259阅读模式

律 师 函

江西省物流有限公司:

   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下称委托人)的委托,就贵公司与委托人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之相关事项,特别致函贵公司:

2010年4月26日,委托人与贵公司签订了《车辆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贵公司将赣D6重型牵引车一辆转让给委托人,金额为¥165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即日打款到贵公司账户,余款¥15000元在2010年5月运费中扣除,车辆转让前若有违章事故经济纠纷债权债务均由贵公司负责,成交后由委托人负责,贵公司保证车辆不是盗抢、拼装、套牌,不能有抵押、查封或某种权利纠纷等,贵公司若有隐瞒造成委托人损失,贵公司应赔偿委托人相应经济损失。车辆转让成交后,车辆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委托人将车辆挂靠至贵公司名下。上述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依约支付了贵公司车辆转让款项。但贵公司隐瞒了转让车辆系非法改装的事实,导致委托人雇佣的司机驾驶该车辆于2010年6月1日途径清远大桥治超点时被清远市交通运输局查获并处以扣车和罚款,该交通局出具了编号00018278《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如下:

江西省有限公司: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驾驶赣挂重型平板半挂车于二0一0年六月一日十时三十分途径清远大桥治超点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依据第69条规定,本机关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八千元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辩,视为你单位(或个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贵公司明知转让车辆系改装车而故意予以隐瞒,无疑属于欺诈行为,贵公司上述行为同时也构成违约行为,已经造成我公司修车和停运损失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我公司现向贵公司郑重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贵公司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将交通部门扣押的车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否则,如果对收货人逾期交货,贵公司不仅信誉受损而且要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同时,请贵公司按照编号00018278《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或提出异议或要求听证或交纳罚款,以尽早将车辆发还,减少委托人停运损失。

二、委托人要求撤销与贵公司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同时,请贵公司将转让款¥165000元、违约金一万元以及车辆修理费七千元,车辆停运损失费等支付给委托人。

以上是委托人的初步要求,请贵公司三思而后行。

本所律师建议,收到此函后,请贵公司认真对待此事,积极与委托人协商处理,希望以后继续合作。如果还像以前一样消极对待此事,我们将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贵公司不仅要承担退还转让款的责任,还要承担违约金、损失赔偿金、法院的诉讼费、执行费以及办案费等,这些费用也不少,并且给贵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负面影响。这样将严重影响贵公司的正常信誉。本律师真诚希望协商解决此事,防止事态和损失进一步扩大。

请贵公司收到此函后,积极与委托人协商解决此事,谢谢合作。

附件:清远市交通运输局出具的00018278《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顺祝商祺!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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