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
控告人:
被控告人:广州务服务有限公司
控告请求
1、请依法立案侦查并追究被控告人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2、请追缴被控告人侵占的公司款项人民币90000元。
事实和理由
被控告人广州务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被控告人)是2008年2月12日在广州市工商局天河分局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注册登记的营业地址是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室。控告人通过网络得知被控告人有汽车出租,2010年12月2日,控告人与被控告人设在东风西路国际银行中心室的办事处签定了《汽车租赁合同》。协议约定,控告人承租被控告人出租的一辆车牌号为粤AM的奥迪A6L轿车一辆,租赁时间为2010年12月2日18时至12月4日18时30分,租金共计¥1600元,承租方交纳保证金¥90000元,保证金在归还车辆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
合同签订当天,控告人就缴纳了保证金¥90000元和租金¥1600元,2010年12月4日18时30分之前控告人已经按合同约定将租赁车辆归还给了被控告人。但是30个工作日之后,控告人电话通知被告要求返还租车保证金,被控告人采取不接电话、不予理睬等方式拒不退还保证金。
2011年1月21日控告人委托律师同时向上述两个地址发出律师崔高函,要求被控告人退还租车保证金,但两封快递件数日后均被退回。控告人到上述两个营业地址时,均发现已经人去楼空。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利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防止被控告人携款逃跑,特向贵局提起控告,请贵局立即对被控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返还公司款项。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 分局
控告人: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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