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街第八经济合作社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用电维护协议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24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08年8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用电维护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因资金不足而厂房又需要投资用电设施及专人负责厂房室内,室外的长期电力维护工作,故原被告双方就投资的电力设施及维护工作的问题订立协议,协议第四条约定:为保证原告的权益,被告不可以在任何情况下突然拒绝原告方所提供的用电,如被告方拒绝原告方所提供的用电,被告方必须补偿原告方投资额人民币捌万元的三倍作为补偿,原告方有权拆回所装的用电设施(电表、电线等),如房屋被征收可免补偿但原告方可拆回所装的电力设施。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找到专业的水电安装工程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始履行义务,2008年12月份就出了工程预算书,并且已经预付了工程安装等费用共计七万元整,用于采购电力设施设备等。因被告擅自违反双方协议的约定,拒绝原告施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按约定视为拒绝继续为被告供电的违约行为,应补偿原告投资额八万元的三倍即24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用电维护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被告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明显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海珠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 月 日
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
序号 |
证据名称 |
原 件 |
复印件 |
页数 |
证明对象 |
1 |
用电维护协议 |
复印件 |
2 |
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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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客户用电包装表 |
复印件 |
证明用户用电包装获得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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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程预算书 |
复印件 |
4 |
证明原告的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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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收据 |
复印件 |
1 |
证明原告已付工程款七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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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照片 |
复印件 |
证明被告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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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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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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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签名): 收件人(签名):
提交日期: 200 年 月 日 签收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