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S.ROUHOLLAHI(伊朗国籍,护照号U8350265),男,1985年10月8日生
地址:广州市淘金东路波尔多庄园东座1911房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及加工费等款项共计¥201617元
事实和理由:
2008年5月,原被告达成了服装加工的口头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为被告加工定做款号为8138、8098等规格型号的服装,合同总金额为¥230017元,付款方式为先付部分定金,收货时付清余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认真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也于2008年5月16日、和25日分别签收了服装共计7348件,总价值为¥230017元。被告只是先预付了部分订金1200美元(约合¥1200元),之后又支付了款项¥20000元,被告收到上述货物后并未按约定支付其余款项,被告尚欠原告款项共计¥201617元,至今未付。
原告多次亲自前去被告住处催收货款,但被告均托辞不付。2008年7月23日,被告出具了一张书面欠条,并承诺15日内付清,但最近,被告已躲避,不见踪影。
综上所述,被告明显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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