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MOATAZ IBRAHIM ELSAYED MABROUK,男,埃及国籍,1987年7月3日出生,护照号码2894730
地址:广州市中山八路富力商贸大厦1603A室
电话:广州13247676736,埃及0020122854606,0020171405803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1081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广州市越秀区流花宾馆南楼广州流花服装批发市场首层的实际经营者,主要从事服装外贸经营。被告是埃及塞得港人,经常到广州流花服装批发市场采购各种服装。
2011年7月7日,被告到原告的档口,经过洽谈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书面的服装买卖订货单,订货单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款式的服装共计8280件,总价共计人民币358920元,交货日期为8月3日,原告先付定金30000元,余款在8月8日至8月9日付清。但原告依约交付所有货物后,被告偷偷将货物运往埃及,之后不再联系。后被告又来广州采购服装,原告报警求助,被告又偿还了部分货款,至今尚拖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108120元,被告对此也进行了书面确认。
综上所述,被告明显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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