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原告广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广东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经过详细调查分析,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双方签定的钛白粉销售合同法律关系简单明了,合法有效。因该合同事实上已经履行完毕,故原告认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因没有实际意义而放弃。但被告河南东方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应承担钛白粉不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违约责任以及赔偿责任。原告先后三次委托专业机构对被告提供的钛白粉含量进行检验检测,结果证明该钛白粉中的TiO2的含量只有49.1%以及45.8%,根本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被告在履约过程中明显违反了《合同法》倡导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
现对原被告方的主要争议焦点问题进行简述。
一、原告提供的关于被告供应的钛白粉质量不合约定的证据确凿、充分。
1、关于原告提供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结果问题
依据原被告双方签定的《销售合同》约定,如果货物质量出现问题,由CCIC河南分部进行检验,现原告提供的最后一份检验结果是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的拜有限公司也是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的一个国外分支机构,况且,在货物已经达到国外港口的情况下,由CCIC河南分部进行检验也是不切实际情况的,所以,由迪拜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无疑也是符合合同约定的。
2、关于被告供应的钛白粉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
原告先后三次委托检验机构对涉案的钛白粉质量进行检验,结果是三份检验结果之间能相互应证,这些证据链足以说明钛白粉质量根本不符合合同约定。
二、被告提供的生产厂家检验报告以及货物通关单的问题
被告向法庭提供了生产厂家检验报告以及货物通关单,以此证明钛白粉符合约定,显然是没有任何说服力的,厂家的检验报告属于自己证明自己,不具有证明效力。货物通关单就更不能证明钛白粉的含量就达到了法定标准。
总之,在本案中,被告供应的钛白粉质量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依法理应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法庭依法公平公正地处理本案。
广东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