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货物损失¥501850.96元
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
香港某公司()常年委托原告从电子有限公司运输手机电池至珠海,再交付给收货人是(珠海)有限公司。为节省运输成本,原告经常委托无锡市兴将索尼手机电池从无锡运输至于广州,然后在由原告将货物从广州转运至珠海。2009年5月初,原告通知托手机电池至广州。黄德平又将货物转被告托运,今年5月6日,黄德平与被告无锡市力进储运有限公司签订了订单编号为NO:J258184的托运合同,合同约定,托运人黄德平委托被告将六托索尼手机电池从无锡运输至广州。合同签订后,由于被告管理不善,在托运途中丢失一托(一卡板,即21600块)手机电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1850.96元。被告称电池系运输途中被盗,并及时报警,但至今未有任何进展。2009年6月18日,黄德平将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了原告,之后向被告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
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合同义务,造成货物被盗,被告难辞其究,理应全额赔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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