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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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货款损失¥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1月13日,原告委托被告办理一批海鲜类干货的货物运输业务,始发地为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目的地是重庆市。为此,双方签署了由被告公司出具的一张托运单,托运单上填写的内容为:托运人为叶浩玉,收货人分别为陈纯海(重庆),货物名称为干货,托运单还注明了货物的件数及运费。13日晚原告将上述干货送至被告处,当晚被告就将上述零担货物通过公路运往长沙机场,再从长沙机场中转空运到目的地。被告称,在达到长沙机场时才发现,在公路运输途中包括此单干货在内的5件干货被盗,但同车的其他货物完好无损,已向当地公安部门报警,但具体被盗的时间地点等,至今没有任何进展。被告丢失的此单货物价值20160元,经原告多次恳求,发货人最终才同意以八折支付赔偿款总计16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赔偿,但被告拒绝支付原告赔偿金。

原告认为,无论被告货物被盗是否属实,依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特此起诉,请依法支持其诉请。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  月  日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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