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货款损失¥6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9月23日,原告委托被告将价值68000元的货物托运到湖南娄底市,运费3456元,收货人为。原被告特别约定,必须等原告与收货客户办妥有关手续并收到全部货款后,原告再书面通知被告放货,因此,在填写托运单时,被告方的业务人员按照原告的要求在托运单上两处特别注明,等到美宝公司同意,并收到加盖原告公章的传真通知后被告才能放货。但被告司机到达目的地之后,擅自将全部货物交付给其他客户,导致原告剩货款无法收回。
原告认为,托运人与承运人对交付货物有特别约定的,应从其特别约定,被告没有理由自行变更特别约定交付货物,否则视为违约,由此造成原告损失的,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托运人在货运单备注栏内注明“等厂方通知再放货”,说明原被告特别约定了交付货物的方式,对被告也有约束力。原告通过特别约定方式来督促货物运单上记明的收货人“先付款再提货”,用控制货物交付的方式来保证自己在买卖合同中收取货款权利的实现。被告明知此约定,故明显属于违约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情依法支持其诉请。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法定代表人: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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