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过程中不让参与管理分成怎么办?
民事起诉状
原告:蓝国强,
被告一:
联系电话:
被告二: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的合伙协议;
2、 依法判令两被告二支付原告合伙期间的利润约¥ 元(具体以审计为准);
3、 依法判令分割合伙的财产约¥ (具体以审计为准);
4、 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7年3月,被告一和被告二(被告一系被告二的岳父)因为资金缺乏,便找到原告,希望与原告合伙开办鸽场并于3月18日达成了合作协议,合同约定,原被告三方共同合作投资经营良田横江鸽场,原告向鸽场注入资金六十万,三方各占鸽场的33%的股份。
合同签订后,除了鸽场留下的两千对鸽种,被告一和被告二没有向鸽场投入任何资金,而原告向鸽场投入了合伙出资共计¥320000元。
从合同签订的2007年3月18日至同年8月,出于对两被告的信任,原告基本上没有参与过鸽场的任何监督管理。后来,原告发现两被告有很不诚实的行为,就要求参与鸽场管理,但两被告对鸽的采购、维护等成本开支和鸽场的销售等基本管理权根本不让原告接触。合同签订之后,鸽场经营基本顺利,每月都有盈利,但两被告弄虚作假,采取隐瞒收入,多列支出等手段谋取私利。例如,原告向两被告调查了解鸽场的经营情况时,2008年7月30日,被告出具了一份鸽场收支汇总表,这份报表显示,鸽场亏损了¥21234.78元,原告对此提出异议,两被告自知理亏,当天又做出另一份鸽场收支汇总报表,虽然这份报表显示鸽场有¥46319元的盈利,但这份报表显示,每月利润大幅下降:如2007年3月份的利润从2007年2月份的¥15503.4元下降为¥5281.5元,且不能说明理由,报表显示从2007年3月到2008年6月鸽场的总收入¥1295337.63元,总支出却高达¥1249018.41元,支出费用同原告入伙之前相比大辐攀升且很多支出没有有效的凭据。两被告在同一天时间作出的两份财务报表,却有着天壤之别,这证明两被告极不诚实,一直在弄虚作假。
在合伙经营的期间,被告一和被告二严重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不让原告方参加管理监督、不让原告方经手、了解鸽场的收支款项,尤其是鸽场的采购,没有出纳,仓管,没有出库入库等基本制度。例如,两被告在财务报表中擅自将两千对鸽子作价¥187018.75元,原告提出异议后,两被告置之不理。两被告不让原告方查询收支帐簿的原始记录,并且,被告方至今仍隐瞒鸽场的实际利润也不实际分配给原告。两被告经常是当着原告的面,把卖鸽子的现金直接塞入口袋一走了之,好像这鸽场是其个人的财产,好像原告并不存在。被告方采取各种手段隐瞒利润、多列支出(绝大多数不能提供有效凭据且没有得到原告的同意)少列收入。对此,原告虽然经过种种努力,劝说两被告遵守协议约定,并亲自到鸽场值夜班,但两被告仍然我行我素,最终,导致原告失去了对两被告的任何信任,继续合伙经营的基础已经彻底丧失了。
综上所述,两被告的行为明显构成了严重违约,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