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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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发文单位】卫生部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1988-03-30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 六 条规定,必须以直接造成病人损害的程度为依据认定医疗事故的级别。
  为便于对医疗事故作出实事求是的处理,现将医疗事故的级别划分如下: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3.痴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1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1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0.双手截肢
  11.双上肢功能全废
  12.1足1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功能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双膝关节强直)
  14.双足截肢
  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1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1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子宫切除,其子女已亡者)
  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三、三级医疗事故
  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
  2.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
  3.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
  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
  5.食道损伤,吞咽困难
  6.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
  7.育龄妇女子宫切除
  8.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的
  9.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10.缺失任何1手拇指
  11.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3指以上
  12.缺失任何1手两指及其掌骨
  13.前臂强直
  14.肩关节、腕、髋、膝、踝等任何之一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50%
  15.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或中立位活动度小于10°
  16.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1.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和客观检查所见的
  2.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重新实施手术的
  3.开错手术病人、手术部位或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的
  4.缺失1足的全部足趾
  5.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几点说明
  1.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1)听力检查宜用电测定器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1000和2000赫兹3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阈值。
  (2)语音听力减退未达30分贝的,应属于听力基本正常。
  (3)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 
               +
   (较好耳的语音听力减退×5 较差耳的语音听力减退×1)除以6。 
  如计算结果,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属于听力明显减退。
  2.鉴定视力障碍的方法:
  视力(指远距视力)经用镜片纠正达到正常或接近正常视力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正常视力,最好矫正视力0.8以上为正常视力范围,0.4-0.8为接近正常视力,视力障碍分级见下表:
  视力障碍
  盲标准:
  采用1973年世界卫生组织制定、1979年第二届全国眼科学术会议同意采用的盲目标准。凡无眼球者,视力记为无光感。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
  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3.各种损伤必须由过失所致,不包括治疗并发症及疾病自然转归所致。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WHO  1973
 -------------------------------------
 |       |      最  好  矫  正  视  力     |
 |  级  别 |---------------------------|
 |       |   最好视力低于   |   最低视力等于或优于  |
 |-------|------------|--------------|
 | 低 | 1  |   0.3       |    0.1        |
 | 视 |   |            |              |
 | 力 | 2  |   0.1       |  0.05(3米指数)   |
 |---|---|------------|--------------|
 |   | 3  |   0.05      |  0.02(1米指数)   |
 | 盲 | 4  |   0.02      |      光感      |
 |   | 5  |---------------------------|
 |   |   |          无 光 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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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标准各项所列,仅临床常见或比较常见者,难以穷尽所有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如遇未被包括者,可参照本标准确定。
  5.本标准仅供内部掌握使用,不对群众公布。在试行中不断总结经验加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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