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共计¥125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4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拥有的广州市酒廊有限公司的50%股权作价人民币20万元转让给原告。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被告在公司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原告享有或承担,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为签订协议当天支付125000元,公司营业执照法人变更递件完成当天支付25000元,营业执照变更完成并出正本当天支付三万元,余款两万元待其余变更手续办妥后支付。
协议签定当天,原告即支付给被告首期转让款125000元,但不久被告就失去了联系,拒不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也不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公司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特此起诉,请法庭依法支持其诉请。
此致
广州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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