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案例
民事起诉状
原告(公司原股东):
被告一(公司新股东):
被告二(公司新股东):
被告三(公司新股东):
被告四:广州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第三人(公司原股东):
第三人: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陈永、被告二李勇、被告三辉支付股权转让款共计人民币48000元(6*80%),并且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四广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其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的未结余额共计人民币127425元;
3、要求被告方分别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四即广州圣技术有限公司是由原告邱(出资80%)、第三人(出资10%)、第三人(出资10%)三人共出资100万元人民币于2006年4月5日成立的主要经营移动梦网业务的通信公司。因原告常驻北京,远离广州,不便有效控制管理公司,欲转让其公司股权。2007年5月8日,原告邱、第三人、第三人曹与被告一陈、被告二、被告三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及第三人、第三人将其拥有的被告四即广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作价人民币10万元转让给被告一、被告二、被告辉三人所有。协议还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作出了明确约定:自协议双方交接公司相关资料之日前产生的所有债务及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未结余额由原告承担,交接之后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三被告承担。协议签定后,因某种原因转让双方于7月2日又通过口头协议将股权转让价格变更为15万元,因此,双方推迟到今年7月5日才办理好股东变更登记手续。8月29日原告回到公司时发现公司的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财务帐簿等重要资料以及现金一万余元被盗窃,便于8月29 日到黄花岗派出所报案,现公安部门正在侦破中。原告已依约履行了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而被告除支付转让款4万元外,尚欠余款6万元没有支付。另,根据协议的约定,交接前产生的债权债务及公司帐户余额应由原告和两第三人方承担,至2007年8月30日,公司帐户尚有余额共计人民币127425元,此笔款项按转让协议之约定应由被告四支付给原告及两第三人方。
上述事实有转让协议、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资料、银行帐户往来款明细等证据证实。原告认为,双方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完毕,被告方应依约支付转让款及未结余额。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公司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特此起诉,请法庭依法支持其诉请。
此致
广州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