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理以权谋私怎么办?职务侵占控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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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理以权谋私怎么办?职务侵占控告书

控告状

控告人,男,广州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住址:。

被控告人,男,广州市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住址:广州市宝江大道8楼F室

案由:职务侵占罪
   控告请求: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岑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追缴并退赔其侵占控告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香港(饼家)食品厂与中国广州市天河总公司于1993年合作成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广州有限公司,香港厂由控告人和其亲弟弟共有。中方粮油公司提供575平方米的房产使用权,港方厂投资50万美元,富达公司一直由港方负责日常经营管理,自负盈亏,中方只享受固定利润。

公司成立后,港方即委派被控告人为总经理,负责富达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公司原来有四个门市零售店,后于1998年关闭两间,2000年关闭了剩余两间,公司只剩下一个工厂。1999年被控告人将公司位于天河体育东路575平方米的房产出租赚取租金,并承租广州市房地产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位于白云区的房屋,前者出租房屋的租金远远高于后者承租房屋的租金。富达公司转租的租赁费远远超过要支付给中方(公司)的每月固定利润,被控告人将租赁费据为己有自始至终未支付给公司及控告人分文。工厂所有开支包括:工厂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水电费、工资)、办公室人员开支及办公室水电费、给中方的房租。工厂所有开支由控告人支付,被控告人只负责开支一个财务人员、一个出纳、他本人共计三个人的工资,富达公司所有的月开支支出不超过1万元。

1996年时,控告人想要查看公司帐目,遭到被控告人无故拒绝。2006年10月中旬控告人来广州查账,被控告人拿出一个自己做的账本,公司帐户上有28万余元的款项,控告人看过之后签了名。2006年控告人从香港向公司汇款333000元(加工费)。2007年1月18日,控告人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从香港来到广州到工商银行天河支行要求查阅富达公司的银行帐户,发现该公司基本帐户上的余额为185000元。在这短短的一个半月时间里,,公司帐户上的42万多元被被控告人据为己有。

被控告人在担任广州富达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公司银行帐户无故亏空42万余元,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致使控告人和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控告人作为广州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在工作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得以掌管公司的财务、公章和运营,多次采用非法手段侵占公司财产共42万余元人民币归个人所有,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且非法侵占数额远远超过立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

为保护广州有限公司及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外商的合法利益,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追缴并退赔被控告人非法侵占的公司财产。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

                         

控告人:

                                           年1月25日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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