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 判令非婚生育女儿陈美、儿子陈孝由原告抚养;
2、 被告每月支付扶养费5000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相识,当时原告在番禺的一家餐馆打工,偶然认识了被告陈源,原告当时很单纯、不懂事,没有考虑自己和被告合不合适,就跟被告同居了,同居后,于2002年10月生育一女儿名叫陈雪美,于2007年7月生育一子名叫陈忠孝。原告2002年怀孕后就经常被被告辱骂和侮辱,被告经常怀疑原告的女儿是别的男人的,经常以此辱骂原告。原告与被告之间从认识至今感情一直都不好,都没有真正建立起赖以存在的感情基础, 同居后二人性格不合,经常吵吵闹闹,矛盾的不断加剧,关系进一步恶化,致使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现在,原告和小孩都没有和被告生活在一起,由于被告年龄大了,身体状况不好而且经常回马来西亚,被告在马来西亚经营五金和茶叶生意,还有些铺位在出租,而且在马来西亚也有家庭和几个成年的孩子,不具备照顾孩子的条件,根本无法照顾好小孩,二个小孩一直是由原告在抚养,但被告都不固定给原告两个小孩抚养费。原告现已身心俱疲,一个女人带二个小孩本属不易,被告不但不管小孩还从不固定的给小孩抚养费。双方的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毫无感情可言。
两个小孩一直由原告抚养,在原告身边才能健康成长,两个小孩不可能离开广州、不可能随父亲生活,原告非常爱孩子,希望能抚养、教育好孩子,让他们有个美好的将来。
综上所述事实理由,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诉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