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第一审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现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我们谨代表本人及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不幸表示哀悼,对原告人表示慰问。
一、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一般,可酌情从轻处罚。
__年__月__日,被告人xxx驾车经过xxx路段,由于被告连续工作十几小时,因而判断力下降,车辆碰到在人行道的xxx,xxx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没有主观恶意,犯罪情节一般,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悔罪表现,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xxx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并下车观察。发现被害人xxx后,及拨打120与110,并且一直在现场看护被害人。之后,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故本案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有投案的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今天在法庭上又能能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案件事实和经过,对此检察机关充分尊重事实,对此作出公正客观的认定为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被告人xxx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投案自首后,在其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仍然积极筹措资金四万元,先行赔偿被害人,可认定为具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第12条:“妥善处理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考虑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规定,被告人xxx具有司法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本次犯罪是属于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故被告人可酌情从宽处罚。
综上,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给予缓刑,给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
二○一___年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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