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通过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两次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一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xxx在参与的这次犯罪活动中,起着次要的作用,属于从犯。本案犯罪活动是由xxx提出,并进行策划。被告人xxx受xxx教唆参与其中,在犯罪过程中仅仅是辅助作用、次要作用。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第一,通过侦查机关取证,被告人xxx出生于___年___月___日,在___年__月份实施犯罪时,刚刚满十八周岁。还不是一个社会人,认知和判断能力有限,因此应当从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xxx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新。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xxx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与采纳。
第三、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xxx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做出过违法乱纪行为。在本案中系一时冲动,并不是有预谋的去实施抢劫犯罪,因此主观上的恶性不大。
第四、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xxx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被告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主要是采取了威胁的手段,并没有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甚至刀鞘都没有取下(被害人步代扣询问笔录证明)且抢劫金额不大。案发后,被告人未继续犯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因此,其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在这起犯罪活动中是初次犯罪,处于次要地位,系从犯,且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谨供合议庭考虑与采纳。
此致
xxx法院
xxx
二零一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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