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人民检察院指控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今天,我依法出庭参加了诉讼活动,我将依照我国法律关于辩护人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履行我的职责,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向合议庭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出庭前,我查阅了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质证的活动,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公诉机关起诉书的指控存在以下的问题:
本案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xxx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公诉人指控被告人xxx犯敲诈勒索罪,但是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债务纠纷,被害人到期没有偿还被告人的债务,因此被告人才威胁被害人,而不是公诉机关所称,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恐吓威胁被害人。
本案中公诉人定性错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本案中不符合这种情况。本案为民事纠纷引起,有其特殊的背景。
本案中被告人是守法公民,此案之前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并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向公安机关陈述了所有已知事实。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人xxx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杨某一直以来都积极在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态度也是非常诚恳的。为此,我们希望合议庭给杨某定以确切的、准确的罪名,并考虑其个人和本案的实际情况,给予其从轻处罚。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此致
xxx法院
xxx
201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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