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通知书
×公刑复(核)终字〔 〕 号
(申请人):
你对 (×年×月×日××公安机关作出的××文号四类决定/三类复议决定) 不服,提出的刑事复议/复核申请,本机关已经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经审查,因 (已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控告/申请人撤回申请)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
年 月 日
(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刑事复议、复核专用章)
一式三份,申请人、办案部门或者复议机关各一份,一份附卷。
(采集于互联网,请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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