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某以单位的名义向张某借款,并约定借款期限、利息。借条上签了李某的名字并盖了单位公章。但借款期限届满,单位无钱偿还张某本息。两个月后,单位更换了法定代表人,新法定代表人以该借条非其签名否认该笔债务。请问:张某应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
解答:
张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单位偿还本息。
李某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代表单位向张某借款,并向张某出具了借条,是单位与张某之间形成民事上的借贷关系。单位应当按照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张某本息。后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但这并不改变单位与张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单位新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以借条非其出具拒绝还款。张某可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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