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李
上诉人王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云法民四初字第《民事判决书》,并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
一、 原审认定的某些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称“被告将未办理规划、消防审批合格的即未具备出租条件的场
地出租,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存有过错,应负违约责任”,存在明显的错误。事实上,被告出租的场地已经办好了规划、消防审批合格等手续。被告当初之所以要求原告搬迁,是因为,规划、消防部门提出了整改的要求,要求统一临时搬迁,整改合格后,再搬回原址继续经营,并且在临迁过渡期间约免租一个半月。2008年12月9日,被告即已办好了规划、消防审批合格等手续,原所有搬迁的租户均已搬回原址继续经营。因此,事实上并不存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而是原审原告本身经营不善或出于其他原因,故意找借口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二、 原审判决上诉人退回保证金、进场费,并赔偿损失没有任何法依据。
原审原告提前解约,保证金、进场费不应退回。即使合同无法履行而需要解除的,进场费也应按照已经履行的期限按比例予以退还才正确。至于损失装修损失,因原告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故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存在明显错误。为此,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均衡执法,做出公正的裁判!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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