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催告函
广州市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卢(下称委托人)的委托,就贵公司拖欠委托人劳务费的有关事项,特别致函:
2008年4月21日,委托人与贵公司签订了《劳务合作议书》,协议约定,贵公司将赤岗桥西(珠江新岸公寓)铝门窗安装工程承包给乙方,协议对制作安装承包费的支付时间及方式也进行了详细地约定。2009年4月9日,贵公司与委托人就上述承包工程签订了公班劳务结算协议,但贵公司仍拖欠委托人保修金6572.3元。另外,贵公司还拖欠委托人百合家园裙楼幕墙工程的保修金28392.53元,百合家园铝合金门窗、空调百叶、天面钢构雨棚等工程保修金23764.37元,贵公司尚拖欠委托人以上三个承包工程的保修金58729.2元。
依据协议约定,工程保修金为承包费的10%,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六个月后十五天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工程竣工验收距今早已超过六个月期限,故贵公司早应将上述预先扣除的工程保修金支付委托人。
收到此函后,请贵公司尽快将拖欠的保修金支付给委托人。否则,我们将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将严重影响贵公司的正常信誉。本律师真诚希望协商解决此事,防止事态和损失进一步扩大。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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