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卢,男,汉族,年5月25日出生
被告: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林位霖 13903050964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新塘大观中路512号,020-32053012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劳务费(或工程保修金)¥58729.2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2月14日,原告卢与被告签订了《劳务合作议书》,协议约定,贵公司将湛江百合家园裙楼幕墙工程承包给原告;2009年3月27日,原告华与被告签订了《劳务合作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将湛江百合家园铝门窗等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2008年4月21日,原告卢与被告签订了《劳务合作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将赤岗桥西(珠江新岸公寓)铝门窗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以上三协议均对制作安装承包费的支付时间及方式也进行了详细地约定。
2009年4月9日,原被告就赤岗桥西铝合金承包工程签订了《劳务结算协议》,扣除“手尾工作人工费”2500元后被告仍拖欠原告保修金6572.26元。
2009年9月2日,原被告就百合家园铝合金门窗、空调百叶、天面钢构雨棚等工程签订了《劳务结算协议》,截止该日仍欠原告保修金23764.37元。
2009年9月12日,被告与原告就百合家园裙楼幕墙工程签订了《劳务结算协议》,截止该日仍欠原告保修金28392.53元。
被告共欠原告以上三个劳务承包工程的保修金58729.2元。
依据双方协议约定,工程保修金为承包费的10%,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六个月后十五天内一次性付清,但上述工程竣工验收距今早已超过六个月期限,但被告故意找各种借口拖延返还预先扣除的作为工程保修金的劳务费给原告。
2010年5月13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催收该笔劳务费,在同年5月21日收到被告发来的回函,被告对原告催收的款项数额没有异议,但是又找借口说原告没有开保修证明文件给被告,被告其实很明白,给原告安排保修工作,被告从来没有给原告开具过书面的保修证明,原告又何来证明?这明显就是被告在刁难原告,以此为借口拒付劳务费尾款。
原告找到百合家园的物业服务中心和广东明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开具了原告在该项目的保修证明提交给被告,但是,被告仍然找各种无理的借口拖欠原告的劳务费。
党和政府近年来很重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拖欠问题,特别重点监控的对象是“建筑施工企业”。也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可是被告仍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仍恶意拖欠原告的劳务费。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贵院提起诉讼,愿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