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受被告马刚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被告马永刚于2008年10月12日收到你院已受理的原告增城市制衣有限公司诉其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申请人现根据事实提出对此案管辖权的异议,理由如下:
增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权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无疑属于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事实上是由被告将货物运输至原告所在的广州市人民南路诚大时装广场十九楼1901号一楼档口,由此可见,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无疑是广州市越秀区,被告住所地也是广州市越秀区的人民南路,所以,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异议人常住地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你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
此致
增城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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