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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州市%%区经贸局:
本律师事务所受当事人之委托,根据所提供的材料以及其陈述,就贵局与之间的著作权纠纷一事出具律师函如下:
&&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5周年《广州建我》摄影大赛中拍摄的名为《两部作品于年9月30日分别获得广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广州市摄影家协会联合颁发的优秀奖和1等奖。同时这两部摄影作品还于2005年7月2日被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予以收藏,并颁发了珍藏证书。
经我们的查证,贵局未经先生的同意,分别在以下的对外宣传画册中印制了先生的获奖作品:①在。。。摄影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的规定,先生作为该两部摄影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获得报酬权等权利,但贵局在对外宣传画册上引用印制先生的该两部获奖作品不仅没有署上的名字,也没有向先生支付任何的使用作品的报酬,已经严重侵犯了作为两部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在此为维护贵局的良好声誉,本律师事务所受先生之委托特根据以上事实以及相关著作权法规和司法解释向贵局做出声明如下:
1、贵局须在收到本律师函起5日内向先生赔礼道歉;
2、贵局须在收到本律师函起5日内向李先生支付损害赔偿¥100000元、律师费支出¥5000元以及其他合理开支¥1000元;
3、如不按期支付上述款项,我方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将由贵局承担。
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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