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法规标题】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交办水〔2014〕148号
【发文时间】2014-7-29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有关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企业: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国内集装箱班轮运输健康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决定对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实施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水路运输经营者可自主决定开辟或调整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航线,集装箱班轮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7日前,将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报给为其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受理机构)备案;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变更或停止经营的7日前,报备案受理机构备案。 
  通过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系统,实行网上备案、网上受理。 
  二、备案范围和义务人 
  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包括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我国管辖水域内的内贸集装箱班轮运输和外贸集装箱内支线班轮运输。 
  备案义务人为签发运单或提单等运输单证的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者。 
  三、备案内容 
  备案内容包括航线信息和运价信息。航线信息包括航线类型、班期、班次、挂港信息和在该航线上投入运营的船舶信息(含租用舱位、共享舱位信息)。运价信息包括运价及其相关要素的描述。运价是指水路经营者提供运输服务时的对外报价或与货主协商确定的服务报酬,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 
  备案内容自备案义务人提交备案之日起7日后生效,但协议运价和特种箱型货类运价自提交满24小时后生效,本通知发布后一个月内,备案义务人应履行首次备案,首次备案内容自提交备案之日起生效。 
  备案义务人由于技术原因或不可抗力影响,就航线、运价有关内容的变更,无法提前7日备案的,需提交特殊情况说明,并在行为发生之前提交变更备案内容。 
  四、备案受理和监督管理 
  备案受理机构应当及时登录备案系统,在备案义务人提交航线备案后3日内出具回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对水路集装箱运输市场和水路运输经营者履行备案义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或者责令整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备案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上海航运交易所是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技术支持保障单位,具体承担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工作,根据本通知制定备案操作指南,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保障,并对备案信息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 
  六、有关要求 
  备案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应真实、准确,接受和配合备案受理机构以及航线停靠港口所在地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上海航运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涉及企业和个人商业秘密的备案信息。应予公开的备案信息,通过备案系统对外公布。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定期发布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分析报告。 
  七、生效日期 
  本通知自2014年7月29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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