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85000元(五十八万五千元);
事实与理由
2009年6月21日,原被告及经纪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卖方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沙滘岛珠江花园5号的房屋一套转让给原告,建筑面积294.5平米,房屋成交价为五百八十万元,付款方式为,买房支付三十万元购房定金,首期楼款二百五十万元于交易过户当天或之前付清,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拨入卖方银行账户,银行实际贷款与申请贷款之差额部分由买方以现金支付给卖方。交易产生的税费等由买方承担,卖方支付中介费五万元,买方支付中介费3万元。如卖方在收取定金后不能履行本合同条款将该物业售于买方则卖方须退还买方已付楼价款,并支付总楼价款1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买方依约支付给卖方定金三十万元。但是在买方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期间,被告反悔,明确表示不愿出售上述房屋。被告将三十万元定金退还给了原告,但原告要求被告依约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置之不理。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协议约定的义务,理应承担支付房屋价款10%的违约金的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0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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