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明, 男,
被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09年3月31日起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交房违约金每日按原告已支付的房价款的万分之五计算),暂至2009年7月30日逾期交房违约金为人民币7865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及家具被毁坏损失共10.6836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8年10月原告张明与被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合生颐景华苑第4栋4层402房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38.74平方米,房屋价款及家俱价款共计人民币1300000元(其中房款8600*138.74=119.3164万元,样板房家具10.6836元)。第一期楼款自预售合同网上备案之日起5天内支付全部房价款20% ,计人民币260000元;第二期楼款在2008年12月1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30%,计人民币650000元;第三期楼款在12月21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30%,计人民币390000元。被告应当在2009年3月31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否则,逾期交房不超过180天,被告应按每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款项,但是,被告至今仍未交付房屋给原告使用。
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规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此外,原告张旭明向被告广州颐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合生颐景华苑第4栋4层402房系样板房,原告所支付的款项中已经包含价值人民币10.6836万元的家具和装修。但被告因向其他业主交楼的原因竟刻意毁坏样板房、破坏上述家具和装修。因此,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