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张明之委托,就合生颐景华苑02房之相关问题向贵公司郑重致函如下:
贵公司与上述委托人于2008年10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明购买贵公司开发的合生颐景华苑第4幢4层402房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38.74平方米,价款共计¥1300000元,第一期楼款自预售合同网上备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全部房价款的20%,第二期楼款在2008年12月1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50%,第三期楼款在2008年12月1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30%元。出卖人应当在2009年3月31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否则,逾期交房不超过180日,出卖人应按日向买方支付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交房超过180日后,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即合同依约定支付了全部房屋价款,但贵公司至今仍未交付房屋,应构成违约。
另外,贵公司出售的上述房屋系样板房,买方支付的房屋价款已经包含价值十一万元的家具和装修等,但贵公司出于私利,竟然刻意破坏上述房屋的装修和家具,对此,贵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律师认为,买受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贵公司没有按约定的日期即2009年3月31日交付房屋,并刻意破坏房屋的装修和家具,明显构成违约。因此,贵公司应自3月31日起按日向买方支付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赔偿装修及家具被毁坏部分的损失。
希望贵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尽快给本律师一个明确答复,否则,委托人可能委托本律师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
以上意见,请谨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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